註1:如轉診赴台就醫之疾病非為重大傷病卡所註記之疾病,則當次轉診赴台前仍須至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請醫師開立轉診單,返金後方可申請當次轉診機票票價之半額補助。
註2:重大傷病患者之轉診去程日期為109年度者,須持有109年度開立之轉診補助申請單,方可視為當年度有效轉診單。舉例說明如下:
108年12月開立之轉診單,於109/01/05赴台就醫,返金後可申請補助,但109年第二次轉診赴台前,仍須至金門醫院或衛生所先開立轉診單,得於返金後申請補助,若無當年度開立之轉診單則不予補助。
若為109/01/02開立之轉診單,於109/01/05赴台就醫,則得於109年當年度再次轉診赴台就醫時,免開立轉診單。
注意事項:首次開立轉診單後,須於三個月內赴台就醫,且每次轉診赴台就醫日起三個月內須返金申請補助,逾期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