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於當事人出院日或亡故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至金門縣衛生局或各鄉鎮衛生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補助金額依實際使用救護車費用,每趟次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千元。如受天候因素影響導致救護車費用超出,則不在此限,救護車等候費用得實報實銷。
(二)應備文件:
1.救護車費用收據證明(二聯或三聯式統一發票)。
2.當事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當事人身份證影本。(如申請人非當事人本人,應同時檢附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4.檢附醫院出院或住宿式長照機構出院相關證明文件。(亡故者除外)
5.當事人亡故,應檢附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並依繼承系統表提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以上文件需具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