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重大傷病證明之鄉親,申請110年”第1次”轉診交通補助費時,應檢附開立年度為110年之「金門縣離島居民轉診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
依據衛生福利部「離島地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要點」規定,持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當年度首次申請時,應檢附申請表。
特別提醒”持重大傷病證明”的鄉親,如有110年赴台轉診就醫需求者,請務必依下列規定辦理:
請於赴台前先至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或各鄉鎮衛生所,開立110年度「金門縣離島居民轉診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
請於申請表開立之日起於3個月內赴台就醫,以及於就醫日起3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至金門縣衛生局及各衛生所申請補助。
持效期內之重大傷病證明患者,轉診交通費予以全額補助,且每年申請補助不限次數。
如未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每次申請轉診交通補助費時,均需檢附申請表,且補助次數每年以4次為限,如因病情確有需要,經衛生局審核後可增加至6次。
相關規定請至金門縣衛生局查詢。